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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要求的理解 |
来源:本站 作者:匿名 发布:2017/3/16 修改:2017/3/16
隶属:公司新闻 点击:281 |
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以重量、容量标注的净含量(装料质量)处于5g~25kg的定量包装商品,在装料衡器进行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验时,除了满足刀6564-2002的其他有关要求外,还应使单件包装商品的实际净含量与标注净含量的偏差不得超过JJG564-2002表7的规定,并且每批包装商品的平均偏差应当大于或等于零。JJG564-2002表7给出了以重量、容量标注的包装商品的负偏差。实际工作中发现,有些情况下,检定合格的秤包装出来的产品不符合叮6564-2002表7的规定。例如,检定一台用于包装大米的预设值为Mkg~20kg的定量包装秤,检定数据如本文表1所示。
这台秤按照JJG564-2002检定结果为合格,符合x(o.5)级要求,但包装的产品是用于零售的袋装大米,属于“定量包装商品”,因此还需要考虑《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判断其是否满足净含量的要求。按这台秤包装出的产品平均偏差小于零,显然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那么为什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测合格的秤包装出来的产品却不符合国家法规?按照对刀6564-2002的理解,这台秤应该判为不合格。但是,如果包装的不是“定量包装商品”,就可以不用考虑JJG564-2002表7的要求。根据经验,遇到上述情况,只要把装料预设值M,〕设置的比要求的净含量稍大一些,根据物料反复试验,直到这一数值达到较为理想的大小为宜,从而保证包装的产品实际净含量平均偏差大于或等于零,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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